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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

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

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法》中是這樣解釋的: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共同通過勞動、知識產權以及經營生產而獲得的利益,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夫妻雙方工資、夫妻寫作的出版物稿酬稿費等。

而婚姻關係存續期指的是夫妻關係一直處在自然合法狀態中,離婚或者一方死亡的情況屬於婚姻關係中止。

婚姻法詳細的陳述符合婚內共同財產的包括以下幾項:

夫妻雙方(或單方)的工資以及獎金

夫妻雙方(或單方)因經營和生產產生的利益

夫妻雙方(或單方)的知識產權收益(包括出版物版權費、發明專利費用等)

夫妻一方(或雙方)獲得的遺產或贈與物

夫妻雙方或一方購買的投資產品的收益

夫妻雙方因住房問題而要取出或貸款的公積金和住房補貼

夫妻雙方的房租拆遷安置補償費和養老金

退伍軍人退伍的復原費和就業費,部分屬於婚內共同財產

以下情況不屬於婚內共同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傷害補償費以及治療費、還有專項列明歸屬人名下的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用

遺囑詳細説明婚內一人繼承的

生活用品具有獨有性和專有權的

婚內共同財產具有專屬時間的限制:以領取結婚證開始生效,以婚姻關係中止而失效。

婚姻共同財產具有侷限性,對現金以及看得見的收益和有形的具體實物有效。

婚姻約定財產分為三種,既婚前財產約定、婚內財產約定以及離婚財產約定。這

婚姻財產約定具備法律效應,被法律保護。

夫妻雙方中即使用婚前財產購買的投資產品,其收益也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既婚內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不等同於家庭財產:家庭財產的針對性比較全面。包括夫妻雙方、子女父母甚至沒分家情況下的兄弟姐妹;夫妻共同財產針對的是婚姻中的夫妻,對其他人無效。

標籤:夫妻 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