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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夫妻的財產分割

離婚後夫妻的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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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夫妻財產分割問題?

離婚後的房產權屬問題相當複雜,有多種情況需要區分。首先,要看房產是否原夫妻共有財產,即在沒有進行財產公證的情況下,是婚後買的還是婚前一方獨自購買或婚前共同購買。如婚後購買或婚前共同購買並登記為共有權或公證為共有財產的,則為原夫妻共同財產。在此前提下,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原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已對共同財產(房產)進行了分割,權屬清晰。如此情況下房產歸屬一方出售房產,出賣時無需經過原配偶同意,只需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離婚判決書或財產分割公證書或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蓋章的雙方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並進行析產。二是原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沒有對共同財產(房產)進行分割,房產權屬不明。在此情況下一方出售房產時應由原夫妻雙方共同簽字認可,所得房款也為雙方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