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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年後財產重新分配協議人民法院認可嗎

一、離婚一年後財產重新分配協議人民法院認可嗎

離婚一年後財產重新分配協議人民法院認可嗎

不認可,會被駁回。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它當然是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一是由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如果雙方不能就變更或者撤銷達成一致意見,則只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從以上規定來看,如果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內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要把握兩個條件:

1、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

2、要證明你在訂立該協議時是有被對方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的。

二、哪些情況可以要求重新進行財產分割

1、離婚時,未對婚姻續存期間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雙方可協議分割或通過法院訴訟分割:

2、離婚時,一方隱瞞或藏匿婚姻期間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離婚後被對方查獲,對方可通過法院訴訟要求重新分割:

3、離婚時,雙方已經協商分割財產,離婚後,一方提出重新分割財產的要求,如對方同意,可重新分割,但對方若不同意,則不能重新分割。

不管是離婚還是離婚財產分割,都建議雙方協議。離婚案件中特別是關於財產分割的問題比較難判定,所以,雙方當事人最好能夠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和平處理。不過在財產分割的時候,一方存在隱瞞、欺騙,另一方應當在第一時間進行起訴,否則訴訟時效逾期,一切法律後果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