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婚後財產如何分?
夫妻的婚後財產如何分
夫妻的婚內財產是要根據其財產性質來劃分的,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才需要分割,個人財產直接歸個人所有。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達成協議的,達不成協議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以上規定,夫妻的婚後財產是這樣分的:
1、夫妻雙方未對財產作特別約定的,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然後雙方可以達成分割協議,達不成協議的,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雙方對財產作特別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然後再由夫妻雙方達成協議,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飛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夫妻的婚後財產是這樣分:首先按照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來確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的,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處理,然後個人財產是直接歸個人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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