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老人遺產共同財產分配是怎麼樣的?
一、關於老人遺產共同財產分配是怎麼樣的?
老人留下來的遺產,如果之前有立過遺囑的話,按照遺囑上面的條款進行分配。如果老人生前對財產未作安排的,死後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有平等的繼承權,一般應當均等分配,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遺產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遺產繼承分配比例標準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二)、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三)、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不盡扶養義務;
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綜合上面所説的,老人的遺產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那麼就可以繼承,繼承老人的遺產就要看老人 是怎麼分配的,只要是老人名下的子女一般都是有權利擁有的,在分配的時候就要就要按照公平、公正、公正的原則來進行分配,這樣才能更好的維持家庭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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