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一、婚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同居財產分割是指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平等的分割。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二、同居期間的財產能分割嗎?
我國婚姻關係以登記為法定成立要件,即只有領了結婚證的雙方才有婚姻關係,才是夫妻。那麼,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在一起,視為同居關係。同居關係不享有基於婚姻關係產生的權利。同居期間的財產是可以分割的,但須按照法律規定來分割。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三、相關法規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近幾年中也是會有許多情侶會選擇在婚前進行同居,那麼在同居期間雙方的收入也是屬於共同財產的,如果雙方後續發生了分手等情況後也是可以將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的,同居後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可確認為個人債務,如果同居關係期間而產生的共同債務雙方應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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