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雙方為債務關係結婚後能抵消嗎
雖然時常會有人戲謔地説:“可能是前世的愛恨糾葛才使我們走到一起吧。”不過呀,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婚前的雙方確實是存在債務關係,那麼結婚後這種關係是否就完全消失了呢?
老規矩,要搞懂這個問題,我們還是要來了解幾個重要的法律概念,我將用通俗的語言向大家闡述呢。第一個要知道的概念就是債務的抵消,那麼怎麼樣才算抵消呀,就是説互相欠對方錢的兩個人都到了要還款的時候了,然後這兩個人在此時就可以選擇債務抵消了,大家都不用還款,皆大歡喜。另一個重要的概念是債務混同,這個概念強調的是隻有一個主體,一個主體當然不能存有負債一方或者債權一方啦,沒有了債主和還債的人,事實上債務關係也就不存在了嘛。不過他適用於多個主體合成為一個主體的情況之下。
那麼有人就會問了,這種概念在夫妻兩人之間又是如何定義的呀?
其實這個也是很簡單的,我們每一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都有自己作為一個獨立人應有的尊嚴,不可以被隨意取代。雖然兩個人結婚後貌似成為了一個聯合的家庭主體,但在內部其實依然是兩個獨立的人,並不是一種趨同的態勢。在外人的面前呢,夫妻關係有時會表現為一種“夫唱婦隨”式的模型,那只是中國一向的傳統使然,並不能説明多少問題,我們真正要看的是夫妻雙方的關係,説句難聽的話吧,如果兩個人婚前是那種債務關係,但婚後其中一方依舊希望存在這種關係的吧,那麼這種債務關係並不會因為結婚了就蕩然無存了。
再説一點就是,結婚前其中一方的私有財產是屬於一個人的,並不會説因為結婚了,就變成大家共享了。還有比較重要的一點就是債務其實是屬於個人產財中的範疇,所以我們可以很明確地知道一點,那就是債務在結婚後是可以延續下去的哦。
上面我們説到了關於夫妻財產的問題,那麼現在我們再來看一下怎樣才算是僅僅為一方的財產吧。有下面這些
1.婚前各自一方的私有財產
2.婚前一方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助等
3.婚前其中一人私購的個人生活用品
4.其他所有屬於其中一方的婚前財產
債務關係的解除一般都遵循着下面幾種有效的程序,第一是按時還款,這是一種最自然的債務消除形式,第二是雙方簽訂的合同已經無效或者早已經解除,第三呢就是債權和債務變成一個整體,第四是負債方和債權方可以約定其他相關事宜,也可以同時尋找法律的支持。
也就是説,夫妻之間可以選擇通過一種約定的形式來進行債務抵消,這時就需要夫妻雙方的共同協商了,不過一般成為夫妻,愛恨情仇就已經沖淡了這種註定不長久的債務關係了,所以有什麼事大家可以坐下來好好談談嘛,實在不行了,還有法律這個堅強的後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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