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性質是什麼?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性質是什麼?
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的性質就是屬於民事案件;離婚後出現的糾紛就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財產糾紛,只要在離婚時另一方對財產有隱瞞的,那麼在離婚之後也是可以有權利提起訴訟要回屬於自己的財產。
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案由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後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二,當事人離婚後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其四,一方當事人於婚姻關係結束後發現時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對於因以上四種情形而提起訴訟的,法院均應當受理。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注意事項
離婚登記是指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解除現存婚姻關係所採取的一種行政程序。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踐中,離婚後出現財產糾紛的情形多為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其他收益,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了這些財產,從而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的糾紛。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還應注意,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提出。
此外,當事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當事人事後不履行的,該協議本身並無強制執行力,當事人還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其效力作出認定,方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離婚財產分割的情況一般是夫妻之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引起的,但法律上的判決標準也是明確的,即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算後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處理,另外涉及到雙方的共同債務也是可以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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