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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孩子跟誰2021?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孩子跟誰2021?

在夫妻雙方面臨離婚的情形下,孩子的撫養權以及財產的分割是兩個最重要的問題。根據婚姻法財產的分割應當在體現男女平等的基礎上照顧撫養方和女方利益的原則,還有給與補償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在孩子的撫養權的判決的問題上應當充分的考慮還以的意願以及利益

(一)財產的分割

一、男女平等原則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此條規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二)孩子的撫養權

情況1、針對不足2週歲的孩子

依照我國2018《婚姻法》的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母親無特殊情況的,一般隨母方生活”。也就是一般2週歲以下的孩子都會判給母親,身患傳染性疾病或者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除外。

情況2、針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父方和母方均爭奪撫養權,要求孩子隨其生活,而一方有下列情形其中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進行絕育手術,或因其他意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情形;

(2)跟子女在一起生活時間較長,突然改變子女的生活環境對其成長存在明顯不利因素的;

(3)本身沒有其他子女,而配偶有其他私生子女或者此前離異有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情況3、針對十週歲以上的孩子

因此時的子女已具有自己的意志,如夫妻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發生爭執的,應充分、首先考慮該子女的意願。

額外情形一:考慮先前與父母的撫養關係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額外情形二:有利子女生活情況下的輪流撫養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以上就是關於離婚財產如何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的判決最新的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婚姻財產的分割的問題殺那個,一共有五個原則在判決的時候可以選擇利用,至於孩子的撫養權,要看孩子和父母雙方的條件,不同的情形,相應的判決也會不同。

標籤:財產 分割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