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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網絡詐騙立法?

儘管國家對打擊網絡詐騙,採取了多種措施,可是現實生活中,由於網絡詐騙單筆金額普遍較小,難以構成詐騙罪,因此導致不法分子逃避了法律制裁。究其原因,就在於我國在網絡詐騙方面立法尚不完善,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那麼如何完善網絡詐騙立法?下面小編談談自己的看法。

如何完善網絡詐騙立法?

一、如何完善網絡詐騙立法?

在網絡犯罪的立法問題上,既要有適當的前瞻性,同時也要充分考慮網絡犯罪的現狀與特點。網絡犯罪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概念,它只是在網絡社會發展的初級階段出現的特殊產物,註定帶有階段性與暫時性特點。隨着網絡生存方式的普及與發展,未來網絡必將成為人類社會生活的常態,即人類生活中的幾乎所有行為都需要藉助網絡來完成。那時網絡犯罪的概念必將失去意義,退出歷史舞台,就如同現在其不可能也不應該成為刑法意義上的獨立犯罪類型。

基於這種認識,筆者認為對於網絡犯罪單獨立法是沒有必要的。法律應該具有較強的穩定性,應是對犯罪行為一般規律的反映,對網絡犯罪單獨立法的思路是不可取的。而且在現有刑法體系中,大部分的網絡犯罪行為在刑法條文中也有相應的罪名與之對應,可以依照此種罪名解決相應的案例,就網絡詐騙犯罪而言,可以在分析其犯罪構成的基礎上確定與之相對應的罪名,包括普通詐騙罪、金融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因此無立新法之必要。我們應該做的是儘量對刑法規則進行相應調整,使其適應網絡社會的發展需要,這個目標應該是可以達成的。在立法技術上,可以考慮採用刑法修正案的模式逐步進行調整,對於涉及技術性較強的內容,為避免刑法體系的宂長可以採用空白罪狀與引證罪狀,通過相關的行政法規對此作出詳細規定。

一方面可以考慮適度降低詐騙罪的起刑點,另一方面可以明確規定,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當前網絡詐騙法律法規存在哪些問題?

現有法律條款對於網絡詐騙缺乏足夠的威懾力。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現實生活中,網絡詐騙似乎很少單筆達到三千元,由此也就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這樣的法律規定,顯然不利於對網絡詐騙行為實施精準打擊——詐騙分子單筆詐騙的金額大多不足三千元,但由於其普遍四處撒網,因此實際詐騙金額或許已遠遠超出這一數字。因為單筆數額較低而放棄法律制裁,不免將導致類似騙局的愈演愈烈。在網絡科技日新月異的今天,僅靠公眾加強自身防範未免收效甚微。

綜上所述,打擊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完善網絡詐騙立法是非常重要的舉措,這樣可以為執法機關提供法律依據,更好的震懾網絡詐騙犯罪。在立法方面,有關部門可以降低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將起點金額降低,並且可以就網絡詐騙單獨立法,使其單獨形成一個罪名。這樣,執法機關在打擊網絡詐騙的時候就有了明確的執法尺度。

標籤:完善 詐騙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