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一、如何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雙方約定的這些解除合同的條件也不能跟國家法律制度相違背,總不見得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誰想解除合同,誰就能隨時解除合同。而且解除合同的條件也得根據合作的事項,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以上也只不過給大家提供一個基本的參考依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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