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利益的範圍包含哪些
一、期待利益的範圍包含哪些
期待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從此交易中獲得的各種利益的總和,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和因違約而導致的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所謂信賴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基於對另一方完滿履行合同的信賴而為的利益的支出。
二、期待利益的特點
作為一種合同利益的構成要素之一,相比較於信賴利益或其他利益而言,期待利益具有自己明顯的特點。
(1)未來性。期待利益是一種將來利益,是合同當事人基於合同訂立時希望或預期未來某一時間內所獲得的利益,它是與既得利益方向相反的。這未來的某一時間指的是合同履行期限:在合同饅行期限到來之前或合同履行條件成就之前,期待利益實現僅是一種可能性。只有合同期限圓滿履行完畢後其才能實現。
(2)現實性。“期待利益是一種由合同保障的現實的利益”。只要合同如期履行,期待利益就會被當事人所得到,即只有當事人履行了合同.才能將可能得到的利益轉化為既得利益。即合同是否履行完畢是期待利益能否實現的前提條件。
(3)不確定性。利益與風險同在,當事人要想獲得利益就必須承擔風險,這是必然的。當事人期望通過合同履行來獲得某種利益或好處,同時也應認識到其中存在的某種風險,但是囿於人的侷限性,當事人不可能將其所預見未來某一時段要發生的風險在合同中一一舉例。從這個意義上講,合同利益也是一種風險利益,它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正如上述所説,期待利益儘管具有一定的現實性,但它同時還具有未來性和期待性的特點,更是增加期待利益的風險係數,使之具有更高的不確定性。
三、期待利益的構成要件
期待利益的構成要件,是期待利益能否成立所應具備的條件,它對於具體確定期待利益範圍,至關重要。期待利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成立:
(1)期待利益的依據必須是有效成立的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民法典規定的或是民法典認可其是有效成立的。這是期待利益得以損害賠償的合法根據。合同有效成立,合同才有如期履行的可能,期待利益正是基於如果合同得到履行所獲得價值。如果合同不是有效成立的,即使其得到履行,如合同因欺詐、無行為能力、內容違法等原因而無效或被撤銷,當事人對此所要求賠償損害利益,並不是期待利益的賠償。這是因為:一是賠償沒有合法依據,二是其所要求的賠償,僅僅是使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改復到合同訂立以前的狀態。在現實中,大量合同期待利益糾紛案件中的爭議焦點就是在於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據此可見,合同有效成立的重要性。
(2)必須有違約行為存在。
違約行為是否存在.是守約方利益是否遭受損害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違約行為,那就沒有損害發生,也就無所謂的期待利益的損失。因此,必須有違約行為存在。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基於合理分配利益與承擔風險而合意磋商成立的,只有合同正當履行完畢,當事人才可以實現各自所需。而違約行為的出現,使合同履行中斷,致使守約方基於合同本應得到的利益落空,而違約方則獲得不當得利。
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還必須存在兩種限制條件:一是必須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後履行期限結束之前;二是必須不是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或因守約方緣故而產生的違約行為。
(3)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必須是違約方所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的,且必須與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相當。
守約方要求違約方賠償期待利益的損失,必須是違約方所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利益損失,且要求賠償的範圍應與違約造成的損失相當,這體現了利益均衡理論。均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和風險,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相當重要。如果合同當事人因一方違約而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時,不切實際漫天要價,或合同訂立時雙方都無法預見的風險。荷讓違約方獨自承擔責任。這必然使其依合同而承擔的風險與取得的利益不相等稱,破壞當事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確立之間的既有對價關係,從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違背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因此要求賠償損失應與因違約損失相當,這是保護守約方合法權益,維護商業道德所必需的。同時也是對違約方的過錯行為的一種必要的懲罰,因為違約行為人的主觀過錯行為對商業道德、交易安全、乃至經濟秩序造成破壞。給予一定的懲罰,以利於促使當事人認真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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