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怎麼表現?
重大誤解的五大表現形式包括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對對方當事人發生誤解、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對標的物品種、規格的誤解,特別是對同類物品不同品種、規格的誤解等,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重大誤解的五大表現形式
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合同。重大誤解是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1)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
在合同性質發生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發生重大變化。例如,誤將買賣作為贈與或將贈與作為買賣,將補償貿易或者來件裝配誤認為涉外貨物買賣,將借貸合同誤認為借用合同等,則當事人將承擔完全不同的權利和義務,而且發生此誤解也完全違背了當事人在訂約時所追求的目的,因此應作為重大誤解。
(2)對對方當事人發生誤解。
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現。在許多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的選擇發生錯誤不會對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發生重大影響,只要對方同意訂立合同,自願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應當依約履行;但在特殊情況下,對對方當事人的錯誤也可構成重大誤解。主要是在一些基於當事人的信任關係和注重相對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當事人的身份對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具有重要意義。
例如在承攬、委託、演出、約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對人的技能、信用、資歷、身份等情況下,如果對對方發生誤解,則應構成重大誤解。如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因為加工承攬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術、能力從事加工承攬工作,如果將甲公司誤認為乙公司而簽訂了加工承攬合同時,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
如果標的物的質量直接涉及到當事人訂約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則對質量發生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例如誤將複製品當作真跡出售或購買,誤將鑽石當作普通石頭出售,則可以認為構成重大誤解。但是對質量本身沒有發生誤解,而只是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產生了誤解的,不應該當作重大誤解處理。
(4)對標的物品種、規格的誤解,特別是對同類物品不同品種、規格的誤解。
如誤將茅台酒當作二鍋頭購買,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指向對象即標的本身發生了誤解,應屬於重大誤解。在實踐中對標的物規格的誤解,如誤將千噸水壓機當作萬噸水壓機也應屬於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
(5)對價款或者報酬的誤解。例如誤將僅值100元的標的物當作1000元的商品。
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約時對價金沒有發生誤解;但在履約時一方因為過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價款和酬金,此種情況因並非是對合同本身發生誤解,因此不應按重大誤解撤銷合同,而應當按給付的不當得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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