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無效合同能否判決解除
一、一般無效合同能否判決解除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需解除。所謂無效合同是合同不具備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而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後,當具備一定解除的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或雙方協商,使合同效力消除,終止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的行為。合同解除可以是雙方協商解除,也可以是先行約定解除條件,當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在出現某些法定情形時解除合同。但不論是哪種方式解除合同,都是相對於已經生效的合同而言的。
而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即從來就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也從來未產生,因此無效合同根本無需解除。
二、無效合同處理方式有哪些
1、返還財產。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因為無效合同從開始就無效,所以返還財產就是使當事人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也就是説,是誰的財產就應當歸還給誰。如果標的物已消耗、損壞或滅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還時,則可用賠償經濟損失的辦法進行抵償。
2、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如果雙方均有過錯,那麼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是指承擔因自己的過錯責任而造成的損失,即指雙方當事人按照責任主次、輕重,分別承擔經濟損失中與自己責任相應的份額,而不是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也不是平均分擔損失。
3、追繳財產。對於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故意的,就應當將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於故意的,那麼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給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的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家所有。同時,在追繳故意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時,要注意保護非故意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説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財產是不能追繳的。
無效合同是沒法律效力的,是保護不了雙方的權利也約束不了雙方。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解除是需要經過雙方的同意,有一方不同意,另一方解除合同就是屬於違約方,違約的一方需要根據合同的違約條款,支付合同的違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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