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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合同效力的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成立時生效,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需要依照相關規定。無權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對合同效力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