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合同是無效的
合同作為書面確定合同簽訂雙方權利義務的文件,在很多領域都有廣泛應用,小至買一個社區的車位,大至公司股權的轉讓,不無需要簽訂合法有效的合同來維護雙方的權益。並不是所有合同在法律上都被認定為有效,那什麼樣的合同是無效的呢。
有效合同大家都很清楚,是指具有了法律效力的合法的反映了具有締約能力的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沒有具體規定合同生效的條件,但在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中就規定了具體的三個合同生效條件,包括當事人要有締約能力、合同反映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和合同不違法不侵害社會公眾利益。當事人要具有相應簽訂合同的能力(也就是締約能力)是合同有效的首要條件,也就是説簽訂合同的當事人需要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就不屬於這個範疇,例如未滿八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這個規定是為了在合同簽訂之初,雙方就能明確的認識所簽訂的是什麼合同,具體約定什麼和對合同違約責任有一個認識,有助於減少糾紛和維護雙方權益。至於合同反映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指雙方不會對合同產生誤解,或者不是被脅迫等非法手段而改變了自己真實想法,合同的條款必須是雙方內心真實的想法反映。最後是合同不違法不侵害社會公眾權益,這個也很好理解,就是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如果雙方簽訂了只對雙方有利的合同,但是涉及的交易會危害其他人和社會,從合同簽訂的目的看就不是合法的,法律是不承認這類合同的有效性的。
而無效合同相對於有效合同,不管是合同依法成立還是合同不依法成立,最後呈現出來的結果就是合同沒有法律效力,不能得到法律保護。合同的成立和合同有法律效力是不一定同時發生的,一份合同簽訂完成的時候就是合同成立了,不管合同的內容是什麼,也不管是怎麼簽訂這份合同的。而合同有法律效力一定是依法成立,也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內容。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的合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從始至終都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認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可以總結為三個非法:非法手段、非法目的和非法內容。具體的説,非法手段是指某一方通過一些脅迫或者欺詐的手段簽訂和合同,因而合同的另一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不反應在合同上。非法目的是指合同的簽訂目的非法,雙方串通起來簽訂合同是為了掩蓋非法的目的就不可以。最後是非法內容,合同的內容可能對國家、社會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條款。無論滿足哪一條,合同都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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