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合同的違約時間怎麼算的?
一種意見認為應從最後一期屆滿之日起算。既然是一個債,那麼訴訟時效期間自然應當從整體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後的統一時間起算。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從每一期的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起算。法律依據是《民法典》規定,應從每筆相對獨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
目前法學界普遍認可的是第二種意見。理由主要有兩點:
第一,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一般原則是自權利人得以行使權利(請求權)時起算,即採取“權利被侵害主義”。我國就是採取這一起算原則,即《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在分期履行的合同中,在每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沒有依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履行債務,就是一種違約行為,同時也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債權,已經造成了債權被侵害的事實,應從此時開始承擔違約責任,訴訟時效期間也應當從此時開始計算。
如果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必然會得出債務人沒有依約履行前幾期的債務,並沒有侵害債權人的債權的結論。這顯然與事實不符。
第二,關於分期履行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最高人民法院曾專門下過答覆意見,認為應當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對此,司法實踐中雖然一直依照執行,但長期以來也多受質疑。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下發法函答覆,改變了訴訟時效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的思路,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自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之所以作出如此不同以往的答覆,一種觀點解釋為:“雖然基於同一合同所約定的債務是一個整體,但在合同約定分期履行的情況下,實際是將整體的債務分割為若干個數額、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後果互不相同的、相對獨立的債務。債務人應當在各相對獨立的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時履行義務,否則構成違約,亦即構成對債權人相對獨立的這部分合同權利的侵犯。”。
分期履行合同付款,無論是買方違約還是賣方違約,不能協商解決的,要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起訴的時間一般從各期款項逾期未付之日分別進行起算。從違約起算時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在一定的時效內起訴都是受法律保護和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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