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中的違約金是定金嗎?
一、民事合同中的違約金是定金嗎?
定金與違約金有如下幾點區別:
第一,定金是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形式存在,而違約金只是出現違約行為的一種賠償約定。
第二,定金一般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交付後才生效;違約金是在違約行為發生後基於雙方合同約定產生,不事先支付。有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兩種。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因此,該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實質上系以賠償為主,懲罰為輔。合同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該條規定,定金條款或違約金條款不可並用,當事人只可擇其一而行使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至於違約金的數額,法律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一般由當事人雙方自願商定。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二、定金的法律效力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在法律事務中,定金是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形式存在,而違約金只是出現違約行為的一種賠償約定。在較多民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有的民事合同由於其中項目的標的金額較大,一旦不能及時完成,就會導致極大的損失,因此就會在訂立的時候,着重訂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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