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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千分之三合法嗎?

一、合同違約金千分之三合法嗎?

合同違約金千分之三合法嗎?

合同違約金千分之三不一定合法,要看實際收到的損失是多少,超過損失百分之三十的,就是不會被法院支持的,具體如下: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擴展資料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85條規定的違約金,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如此解釋,並不等於否定懲罰性違約金在我國法上的地位。由於《民法典》合同編奉行自願原則,當事人仍然可以明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只要此種條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便仍然有效。當然,如果當事人的約定不明確,原則上推定為賠償性違約金。

賠償性違約金作為賠償損失額的預定,雖然不要求其數額與損失額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兩者相差懸殊,否則,會使違約金責任與賠償損失的一致性減弱乃至喪失,而使兩者的差別性較大,以致成為完全不同的東西。

因此,違約金的數額過高或者過低時允許調整是適宜的。在這,違約金的數額與損失額應大體一致,這是商品交換的等價原則的要求在法律責任上的反映,是合同正義的內容之一,是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

(1)違約金高低的比較標準。《民法典》第585條所規定的比較標準,是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2)違約金的增加。賠償性違約金既屬損害賠償額的預訂,理應是在充分估計因違約所會造成的實際損失的基礎上確定的。如果違約金低於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該違約金在實際效果上就相當於限責條款。

(3)違約金的適當減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綜上所述,合同當事人為了防止對方會破壞約定而導致單方虧損的,就會有違約金的條款來限制對方的履行行為,而如果條款中要求給的違約金是所有款項額度的千分之三就是違法的,但是如果只是限定為虧損部分的金額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