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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高比例違約金可以降低嗎?

一、過高比例違約金可以降低嗎?

過高比例違約金可以降低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這就要求應先確定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以實際損失為基礎,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等多項因素予以綜合權衡。

二、約定違約金要注意什麼

由於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法律無明文規定,有的同志認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定違約金,超過的就是無效。

實踐中也常常遇到約定違約金過高的問題。究竟應如何確定約定違約金的比例,下面從幾個方面談談看法。約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違約部分的貨款或酬金的總額。這裏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違約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種違約金。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所説的對違約金最高數額的限制,不同於違約方對另一方的實際損失所做的賠償。如一份購銷合同的貨款總值為5萬元,違約金為1萬元。如果由於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萬元的經濟損失。對此,違約的供方除支付1萬元的違約金外,還應賠償5萬元的經濟損失。在司法實踐中,對具體合同的違約金條款進行認定時,應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訂立經濟合同的一般原則性規定。即要看其是否有顯失公平、是否有脅迫或欺詐等情況的存在。

三、違約金上限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

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

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於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在雙方進行了約定後也是可以與對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來維護和規範對方的行為,為了更好地制約對方的行為也是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金額,因為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以及懲罰性的性質,所以在合同的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了違約的行為後都是要承擔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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