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審查管理制度的內容
政府合同審查與管理制度
第一條 【分類處理制度】
需要本辦進行審查的政府合同,由綜合處負責統一收文,填寫辦文處理單。
下列需要審查的政府合同,由辦主任批示辦理:
(一)已經市長、常務副市長或者任市委常委的副市長批示的;
(二)已經明確審查後將提交市長辦公會或者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
(三)涉及非合同事務需要由其他相關處室協助辦理的。
除前款規定的政府合同,均由分管副主任批示辦理。
第二條 【統一登記制度】
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處的政府合同文本登記、檔案管理工作由該處室指定的人員統一負責。
第三條 【承辦人制度】
政府合同審查實行承辦人負責制。對每一份政府合同,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處應當確定一名承辦人和一名協辦人。
承辦人負責跟蹤政府合同審查全過程,具體職責包括:
負責與起草單位、其他相關單位的溝通協調;
收集、整理與審查內容相關的依據、資料;
處室集體審查、主任辦公會議集體審查、專家審查等的具體準備工作;
記錄審查日誌、撰寫審查報告;
起草初審法律意見;
報籤及簽發後的跟蹤管理工作。
協辦人協助主辦人開展工作。在處室集體審查時,協辦人必須詳細瞭解相關材料,並發表意見;在處室集體審查、辦務會議集體審查、專家審查時,協辦人負責會議簽到、會議記錄。
第四條 【全面審查制度】
除有關領導已明確審查範圍的外,承辦人、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處在審查時應當對政府合同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全面審查。
第五條 【溝通制度】
因為政府合同專業性強或者起草單位報送材料不充分等原因需要與起草單位、其他相關單位溝通的,承辦人應當及時與合同起草單位溝通。情況相對複雜的,應當組織起草單位相關人員進行合同文本現場審查。
第六條 【集體審查制度】
承辦人起草初審法律意見,應當同協辦人進行討論。討論後,由承辦人提交至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處負責人進行審查。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處負責人應當召集處室全體成員進行集體審查,形成處室法律意見。但是,合同內容簡單、沒有爭議的,或者審查時間特別緊急且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由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處負責人審查後形成處室法律意見。
第七條 【律師審查制度】
在已聘請相對固定的律師作為法律顧問情況下,除合同內容簡單、明顯不需要律師審查的外,承辦人應當在審查政府合同時將政府合同交由律師進行審查,由律師獨立出具法律意見。承辦人和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處應當對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進行研究分析,承辦人提出的初審法律意見和處室法律意見可以在律師法律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但不得以律師法律意見代替初審法律意見和處室法律意見。
沒有律師參與審查的合同,主任、副主任在審批時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退回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處要求補充律師法律意見。
第八條 【專家論證制度】
承辦人、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處負責人在審查政府合同過程中可以提出召開專家論證會。需要召開專家論證會的,按程序向分管副主任批示。主任、分管副主任認為需要召開專家論證會的,可以要求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處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專家論證會由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處負責人主持,必要時可以提請主任、分管副主任主持。
專家論證會應當有明確的論證內容,會後應當及時整理專家意見。
第九條 【辦務會議審查制度】
對重大複雜的政府合同,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處負責人、分管副主任、主任可以提出召開主任辦公會議進行審查,經主任辦公會議審查的政府合同,應當根據會議結果提出法律意見。
第十條 【痕跡管理制度】
承辦人應當對每份政府合同建立審查日誌,按照時間順序,完整記錄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處收文至出具法律意見的全過程。
第十一條 【審查報告制度】
除政府合同內容簡單、背景簡單且審查過程簡單的外,對政府合同進行審查應當形成審查報告。審查報告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該政府合同背景介紹;
(二)與起草單位溝通協調情況、組織研究過程等審查工作基本情況;
(三)法律問題研究分析。
第十二條 【審批制度】
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處負責人對政府合同的所有法律問題進行審查把關,形成處室法律意見,處室法律意見報分管副主任審核後,由主任審批。
主任、副主任審批時,進行以下兩方面審查:
(一)處室法律意見所涉及的具體內容;
(二)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處審查工作的程序,包括承辦人是否與起草單位、相關單位溝通,協辦人是否參與審查並提出意見,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處是否組織了集體審查,是否有律師法律意見和專家意見等。
主任、副主任審批時認為處室法律意見不當或者對處室法律意見有疑義的,可以要求處室進行修改或者退回處室補充審查;發現處室審查工作程序不規範的,應當責令處室進行改正;發現處室法律意見之外存在情況不明、問題不清等需要研究的,可以要求處室補充審查或者重新審查。
第十三條 【特殊籤批制度】
當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處負責人因出差、休假等原因不能及時組織審查形成處室法律意見時,由分管副主任指定人員履行處室負責人職責。
當分管副主任因出差、休假原因不能及時審批時,政府合同審查管理處可以將處室法律意見直接報送主任審批。當主任因出差、休假等原因不能及時審批時,處室法律意見可以由分管副主任審批。
出現本條規定的情況,承辦人應當在呈批件中註明相關情況,並在審查報告中説明。
第十四條 【統一退文制度】
處室法律意見經主任、分管副主任審批後,形成正式法律意見。承辦人應當及時將正式法律意見轉交綜合處,由綜合處負責統一辦文處理。
第十五條 【登記備案制度】
政府合同審查形成正式法律意見後,處室指定人員應當及時將政府合同有關材料進行整理、登記並歸檔,形成工作台賬。工作台賬要詳細記錄合同名稱、涉及標的額、來文日期、辦結日期,是否出具書面法律意見等內容。原承辦人應當根據工作台賬,及時跟蹤合同簽訂情況,督促起草單位及時辦理簽約合同文本的備案手續,並要求各部門完成合同目錄年度報送工作。
第十六條 【合同保密制度】
政府合同審查相關人員應當對知悉的合同內容及相關信息進行保密,除非該合同內容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公開。
承辦人應當對參與政府合同審查的律師、專家使用的資料進行嚴格管理,及時收回相關資料交綜合處統一處理。
第十七條 【審查時限】
政府合同審查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審查工作,其他有會議指示或特別批示的,按照指示或批示辦理。
第十八條 【保管年限】
普通合同保存期限為15年;重大合同保存期限為20年。
第十九條 【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登記、尚未完成審查的政府合同,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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