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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購銷合同印花税規定是什麼?

一、山西省購銷合同印花税規定是什麼?

山西省購銷合同印花税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購銷合同印花税應於合同書立當日,由納税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税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税票(以下簡稱貼花)繳納。為簡化貼花手續,同一種類應納税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税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税的方式。彙總繳納的限期為1個月,採用按期彙總繳納方式的納税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税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購銷合同印花税税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税率是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二、購銷合同印花税税率怎麼算

1、《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納税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税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税。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問題所述電子銷售訂單也同樣需要按銷售合同貼花。

2、印花税核定徵收: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根據《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納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税人印花税計税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税應税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税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税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税憑證致使計税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彙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彙總繳納印花税情況報告,經地方税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税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税人有未按規定彙總繳納印花税情況的。

地方税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税,應向納税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税通知書,註明核定徵收的計税依據和規定的税款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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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購銷關係,簽訂購銷合同的話,那麼必須要按照我們國家《税收徵管法》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税收的繳納,比如説有印花税等等。當然印花税是按照書面記載的金額的萬分之三來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