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一、施工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承諾人拒絕修復的;
4、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 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二、施工合同解除程序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因此,合同解除條件滿足後施工單位仍須向發包人發出解除通知,對該通知也同樣應明確內容,並注意保留通用送達的證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一般施工合同簽訂後,不會進行解除,除非在特定的條件下會解除施工合同,比如説承包方的施工質量不合格,或者是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或者是明確的表明不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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