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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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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在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後,如果其中一方產生違約行為,就會損害另一方的利益。那麼,保證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呢?以下,就是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查詢整合的相關資料,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吧。

一、保證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什麼是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保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約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主債務人共同訂立合同;三是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主債務的種類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何種類型的債務,是給付金錢債務、交付貨物債務還是付出勞務的債務。主合同的數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和保證人有着直接的關係。因此,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開始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的方式

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要比一般保證的責任大,因此,保證的方式是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問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應當對保證的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保證擔保的範圍是指保證人對哪些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範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合同是否是諾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的標準,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就合同必要條款經協商達成一致時即為成立的合同。除當事人經協商達成一致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稱之為實踐合同,或稱為要物合同。諾成合同有多種,如買賣、租賃、加工承攬等,其特點在於不要求事先交付標的物,而僅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這是由這些合同的本質和目的決定的。其標的物的交付往往標誌着合同的履行或完成,所以不可能作為成立時的條件要求。實踐合同也有不少,如運輸、保管等,除有協議外,一般還要交付運送物、保管物,否則合同就不能成立。保證合同是一種擔保之債,屬於比較典型的諾成性合同。其成立無須擔保人交付財產,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可見,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

在從上文關於保證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的介紹中,不難發現,如果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期間沒有按時遵守合同規定產生了違約行為,那麼,債權人是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並且,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合同期間承擔其的保證責任。並且,根據擔保法中的規定,還要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等相關的費用。

標籤:違約責任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