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實際承運人需要承擔怎麼責任?
一、根據合同法實際承運人需要承擔怎麼責任?
1、《合同法》已經失效,相關條款按照《民法典》執行。
根據《民法典》,實際承運人對自己實際履行的運輸負責。由於實際承運人不是和託運人締結合同的人,所以他的責任不是基於運輸合同的責任,而是基於本公約的責任(成文法的責任)。即實際承運人對提單持有人的責任是法定的,是不同於侵權和違約的特殊的責任類型。
2、實際承運人包括接受轉委託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即為除承運人之外的實際從事全部或部分貨物運輸之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對於其實際從事運輸業務中由於其不可免責的原因所造成的損失,與承運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二、哪些情形發生後,實際承運人可以免責?
下面幾種情況中,承運人可以獲得免責:
1、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僱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2、火災,但是由於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4、戰爭或者武裝衝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8、託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
9、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誌欠缺、不清;
11、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12、非由於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與承運人不同的是,實際承運人並非是與託運人簽署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故此實際承運人的行為並不受合同的約束,但是實際承運人需要就自己履行的運輸工作直接對託運人等負責,若是非不可抗力,且可規則與實際承運人的原因,導致託運人受損的,極有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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