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桉木指借條購銷合同應該怎麼寫?

桉木指借條購銷合同應該怎麼寫?

一、桉木指借條購銷合同應該怎麼寫?

桉木指借條購銷合同應該寫清楚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情況,還有就是金額期限等內容。“借條”是指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係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

“借條”,又稱為“借據”,“借據”是比較正式的叫法。“借條”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貸現金時,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時往往會要求借款人開具“借條”,交由出借人收執,以證實借款的事實;在借用物品時,有時出借人也會要求對方打張“借條”。

借條是證明借貸合同關係之債的必然憑據,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種借貸事實的依據。

一個“借”字,不但反應出借、貸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而且也反應出貸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義務。

假如借款人不守誠信,不履行返還借款義務時,出借人可以憑着“借條”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還借款。此時,“借條”就成了借貸糾紛案件中最重要證據,只要“借條”能夠足以證實雙方存在借款事實,法院會支持出借人的訴訟請求。

二、沒有借條可以怎樣要回借款

如果沒有借條,想拿回借款的話,必須先想辦法把的借貸合同關係固定下來。

其方法包括:由對方補寫借條或者還款計劃;對對方承認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係談話進行錄音;尋找能證明存在借貸合同關係的證人等。若協商不成時,可以向匯款銀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向該銀行調取該匯款憑證,並要求對方還款。

如果對方下落不明,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一張完整有效的借條在債務糾紛案件中是最為重要的證據,實踐中有不少債權人僅憑一張借條就打贏債務糾紛官司的案例,這就需要債權人在借錢給他人時重視對借條的書寫,防止對方在借條上做文章。在發生債務糾紛後,為了確保萬無一失,債權人可以收集好其他能夠證明借款事實的證據,比如電話錄音、匯款憑證等的,以保證能夠打贏債務糾紛官司。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借條在書寫的時候,必然是需要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來進行處理,而且必須雙方當事人之間確實是存在着真實的借貸的關係的,只有這樣的話才是符合要求。當然如果雙方當事人存在的是購銷關係的話,還是需要一份購銷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