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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催告合同解除的訴訟時效有限制的

一、無催告合同解除的訴訟時效有限制的?

無催告合同解除的訴訟時效有限制的

對於合同解除權而言是沒有訴訟時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間。當事人必須在規定的除斥期間內行使合同解除權。

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具有如下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故而,民法典所約定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一年的期間為法定的期間,而非除斥期間,其後面規定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訴訟時效一般是多久?

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典136條)

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

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民法典129條)

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典137條)

有沒有進行催告,跟合同解除的訴訟時效,這兩者之間是沒有關係的。至於行駛合同的解除權跟除斥期間,這個我們需要有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原因跟書面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才能分析。但大多數合同的撤銷權都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