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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賃合同終止協議是怎樣的?

房租租賃合同終止協議是怎樣的?

一、房租租賃合同終止協議是怎樣的?

房屋租賃終止協議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原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______合同,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該合同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予以解除。並就解除商鋪租賃合同,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簽字生效後乙方在天內將鋪位退回甲方。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元的違約金。

2、乙方需交清租金、水電費等一切費用。

3、退租時原有水、電等應該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損壞鋪內設施和原裝修,損壞應照價賠償。

4、與相關費用結算清楚後甲方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計 元的押金。

5、因乙方未能按期辦理完退租手續或給甲方產生任何損失,甲方有權用押金衝抵所欠費用或損失。

6、乙方退租給他人產生的任何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7、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租賃合同不得超過多少年?

1、租賃合同不得超過二十年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2、租賃期限不低於六個月的,必須要簽署租賃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不少人都會選擇租賃他人的房屋來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若是租賃的期限超過六個月,需要簽署租賃合同。在合同解除的時候,租賃雙方也可以協商簽署房租租賃合同終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