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嗎?
除斥期間是實體權利的行使期間,表示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可以在這段時間內行使,過期後失效,而中止,中斷或延長是就訴訟時限而講的,表示當事人在這段時間內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權利糾紛,但是當事人是否享有權利,並不清楚。除斥期間和訴訟時限,是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在時間上的兩種表現形式,實體權利是確定的權利,為保證交易的及時,故有除斥期間;程序權利是通過程序確定實體權利歸屬的權利,允許因不同的條件,發生相應的中止,中斷或延長情況,這是保證實體權利的條件,也無損於實體權利的及時行使。在訴訟權利失去後,實體權利依然存在,也不影響其被履行,被實現。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預備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某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
》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權。除斥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的特徵在於:
(1)它是權利人依法可行使權利的期限,其本質是權利的存續期;
(2)它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般不發生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問題;
(3)其適用直接憑藉法院職權,不取決於當事人訴訟主張;
(4)其期間原則上自權利確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滅的是實體權利(非勝訴權)且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後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是完全不同的,中止,中斷或延長一般是針對於訴訟時效來進行確定的,而除斥期間的時效都是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一般來説的話,除非特殊情況是不會被進行終止,中斷或延長的。而在最終也沒有明確規定是何時可以將除斥期間進行中止,中斷,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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