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館場地租賃合同應該怎麼寫
一、賓館場地租賃合同應該怎麼寫?
場地租賃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現有位於 房屋、場地一處,現租給乙方使用,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提供乙方所用房屋、水、電、等設施,水、電費由乙方繳納。
2、租期 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每年租金為 元整(¥:),租金乙方必須提前一個月交給甲方,到期不繳給甲方,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所用房屋、場地。到期續租乙方有優先權,雙方協商簽訂協議。
3、乙方使用期間,必須依法經營,不得從事任何違法經營,乙方因經營不善,違法經營造成的任何損失及賬款,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均由乙方全部負責。乙方不能用甲方的房屋、場地做任何抵押。
4、使用期間,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轉租,不得私自建設,如有建設,必須徵得甲方同意。合同到期乙方所建設施、設備應拆除移走,恢復場地。甲方需用設施、設備時雙方協商,甲方付給乙方一定費用。
5、租用期間,如因政府拆遷,甲方退還乙方租金,本合同終止。
6、場地在租賃期限內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本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共同遵守,不得私自違約。如有違約,違約方必須承擔一切責任幷包賠對方一切經濟損失。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簽字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二、賓館場地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強行規定場地租賃合同的詳細條款,以上提供的範文可以作為參考依據,詳細的條款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協商確定的,在雙方簽了場地租賃合同後,雙方都要按合同履行應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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