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金和違約金的適用是怎樣的?
一、《合同法》定金和違約金的適用是怎樣的?
目前我國《合同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執行。定金和違約金的適用是需要選擇適用其中一種。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
3、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並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於一方由於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説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4、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也具有懲罰性,如果同時並用,則有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於違約方過於苛刻,另一方則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收入。
二、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於簽訂合同所約定違約金是允許的,也就是發生違約情況的時候,是可以按照合同當中的約定來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同時如果合同當中還約定了定金條款的話,那麼是需要在兩者當中選擇其中一種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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