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
一、定金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
(一)主債合同無效的,其附屬定金合同無效;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簽訂的定金合同無效;
(三)行為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定金合同無效;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定金合同無效。
二、簽訂定金合同時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一)嚴格審查主合同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屬於擔保合同的一種。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最好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從合同有效。
(二)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
如果訂立定金合同未採取書面形式,而是採取的口頭形式,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則不能確定定金合同的成立。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產生,要在交納定金時合同雙方應做出特別的書面約定,特別對違反主合同條款或補充合同條款如何處理定金做出約定。簽訂書面定金合同主要目的是避免定金合同糾紛發生,並且有利於糾紛發生後作為提供區分責任的依據,以有效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定金的數額必須在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約定。
合同中對定金的具體數額的約定,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定金的數額約定應適宜。若約定過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於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總額的20%.法律明確規定給付定金數額的上限,在上限以內所確定的具體數額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定金的約定數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額的20%,則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四)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時間期限。
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條款,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
(五)預付款、違約金與定金不能混淆。
在合同中不能將定金寫成預付款、押金、違約金、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而不約定定金性質的,否則起不到定金的效力。如果確定所交付的款項是定金性質,那麼合同中應當明確“定金”二字,並明確説明在何種情況下不予返還或雙倍返還等,以免因約定不明而出現糾紛。
定金合同對於所擔保的主合同而言,既具有從屬性,又具有相對獨立性。前者是指定金合同依附於主合同而存在,後者是指定金合同本身是合同。沒有定金合同的成立,當事人之間不產生關於定金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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