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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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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處理原則

保證合同是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而訂立的,由保證人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因此,作為擔保法律關係,實際上包括了主合同關係和保證合同關係,由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主合同和債權人與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合同構成。儘管保證合同與主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兩者有着十分密切的關係。但兩者在訴訟時效上的關係如何處理,主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對保證合同具有什麼樣的影響,這些問題擔保法中沒有規定,審判實踐中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處理原則:

第一、時效從屬原則。即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法律後果,其效力當然及於保證人,在訴訟中不單獨審查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只要對債務人(即主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未完成的,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判令其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時效獨立原則。即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法律後果,其效力並不當然及於保證人,在訴訟中需要單獨審查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對時效屆滿的,或者不列為共同被告,或者列為共同被告而判決其不承擔保證責任。

筆者認為,在處理主合同與保證合同在訴訟時效的關係問題上,應當以主從關係為原則,以各自獨立為補充:

一、訟時效的中斷問題。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是否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區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後果是不同的。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由於擔保法第17條規定債權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而不能單獨起訴保證人,債權人一旦通過上述方式主張權利,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主合同的訴訟時效中斷。此時,根據擔保法25的規定,保證期間的作用已經消滅,訴訟時效制度開始起作用。如果此時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經過長時間的訴訟或者仲裁後,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很可能超過,對債權人未免不公平。因此,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亦應中斷。而在連帶保證責任時,情況則有所不同。根據擔保法第18條的規定,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此時,與一般保證責任相比,連帶保證責任具有很大的獨立性,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一旦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則產生兩方面的效力,一是保證期間歸於消滅;二是訴訟時效開始發揮作用,並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因此,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並不必然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二、訴訟時效的中止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原因,往往是由於當事人的行為,即由於當事人的行為(如債務人起訴、提出要求、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產生。因而,對於訴訟時效的中斷問題,應當根據債權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權利,其是否真正行使權利而有所不同。而訴訟中止,則是因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客觀原因而產生,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因此,無論對於主債務還是保證債務均應一律對待,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同時中止。

綜上,為了正確把握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作為債權人和人民法院在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注意保證期間,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雖然均是要求債權人行使自己權利的期間,但保證期間通常短於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有行使自己的權利,則會喪失勝訴權。

2、注意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債權人為了達到使保證人切實履行保證義務的目的還必須在訴訟時效內起訴保證人。此時應注意保證期間的結束點,即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就一般保證來説,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為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之日;就連帶保證來説,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為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履行保證責任之日。

3、注意主合同訴訟時效對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影響,在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確定之後,決定保證人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在於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否因主合同的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而發生變化。

由上文可知,在審判實踐中,對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處理原則有兩個:時效從屬原則和時效獨立原則。在處理主合同與保證合同在訴訟時效的關係問題上,應當以主從關係為原則。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標籤:訴訟時效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