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糾紛起訴前是否清算再審
一、合夥合同糾紛起訴前是否清算再審?
法律沒有規定合夥合同糾紛起訴前需要清算再審,起訴處理合夥合同糾紛只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造成合夥企業清算的原因有哪些?
1、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要停止經營,都需要經過股東會同意,也就是取得全體股東的一致意見,並且,最終應當出具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解散,是公司清算的主要原因之一。
2、公司宣佈破產倒閉,公司破產是指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抵債,財務呈現負數值的情況。因此,企業破產一般需要達到兩個條件,即經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簡單來説就是公司一直虧本而且最終沒錢還債。
3、政府命令解散公司,一般情況下,公司有違法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出現時,政府才會要求解散。常見的情形有:抽逃和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公司註冊時隱瞞相關信息,以及出租、偽造、出借營業執照等,以及其他違法行為。政府在要求公司解散時,常見的處理方法有:勒令關閉、停產、停辦,吊銷營業執照等。
三、合夥合同糾紛的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在司法實踐中造成合夥合同糾紛的原因非常多,一般情況下起訴處理合夥合同糾紛跟清算再審沒有任何關係,如果合夥合同決定解散,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也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處理,具體情況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給出針對性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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