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解除退定金嗎?
民事合同解除是不能退定金的。按照相關的法律理論,定金一般可以分為預約定金、成約定金,以及違約和解約定金,每一種都有着不一樣的適用的範圍和作用。
按照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違約定金主要的作用是為了保證當事人能夠按照合同履行相應的義務,在符合相關的條件之下,債權人是可以選擇合法的適用定金的相關罰則,也就是通過沒收定金的方式,而其債務人是不能請求其返還的。
在債權人進行沒收定金的處罰之後,並不會產生合同解除的相應效果,只能是在債務人已經違約的情況下,而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夠實現,或者是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之下,才能真正解除合同,即使是按照約定的違約金的雙倍返還,也是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相應效果。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要是通過交付定金的方式來訂立下來的主合同為擔保的,給付定金的那一方在拒絕訂立主合同之後,是沒有權利要求返還定金的,而收下了定金的那一方要是拒絕訂立主合同的話,也是應該要雙倍返還定金的。這裏所指的定金,就是訂約定金,它的作用主要是用來擔保主合同能夠訂立下來。如果訂約的定金適用了定金的罰則的話,那麼也就説明有一方當事人對於訂立主合同的要求提出了拒絕,這個時候合同都還沒有訂立,也就不會有合同解除的問題。
而根據成約定金的相關司法解釋,雙方當事人按照約定,通過交付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其主合同成立或者是就此生效的一項要件的,應該給付定金的一方在還沒有支付定金,若是主合同已履行,或者是合同裏邊主要的部門已履行的話,也不會影響到該合同是成立還是生效的。成約定金最為主要的作用就是為了保證其合同能夠成立或是生效,但是其合同的成立或是生效更加適用於實質上的形式的相關原則。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解約定金通常為定金已經交付之後,交付了定金的那一方按照簽訂的合同裏邊的約定,以喪失自己給付的定金為代價,而選擇解除主合同,而收下定金的那一方也可以雙倍奉還定金的方式來解除主合同。對於解除主合同之後,責任的處理工作,應該要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來判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所以解約定金,其實就是通過定金交付來作為一種代價,以此來保留合同的解除權的一種方式,如果説當事人已經將其解約定金約定好了,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將定金的損失來作為一種代價並且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了之後,應該要按照相關的適用過錯原則,對於造成對方損失的部分,依照其過錯的程度來給予一定賠償
無論是何種原因的合同違約以及合同解除等,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我們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的時候,是需要注意相關的合同的損害賠償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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