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工傷保險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 保定市工傷保險賠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所以賠償標準按照工傷判定的標準進行。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並經縣級以上衞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4、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注:職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3、拒絕治療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二、工傷保險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目的不同。工傷保險不以營利為保險目的。它是政府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措施,是在企業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導致負傷、致殘、死亡後,對受害者或其遺屬提供的醫療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工傷保險的保險目的是保障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以便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商業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則具有保險與營利雙重目的。雖然它能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保障,卻帶有商業色彩,即商業保險公司設立該險種,是為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
第二、實施方式不同。工傷保險的實施方式是強制實施的,它是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強制實施對象參加的社會保險。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實施方式是自願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自願投保,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籤訂保險合同,並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
保定市工傷保險按照補償不究過失原則進行保險賠償,即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基本的保險判定在於工傷判定,依據事故行為判定是否進行賠償。工傷保險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同,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實施,屬於社保的一部分,不以盈利為目的,為保障人民更好的生活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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