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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履行民事訴訟怎麼處理?

一、借貸合同履行民事訴訟怎麼處理?

借貸合同履行民事訴訟怎麼處理?

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發出受理通知——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宣佈判決結果——判決生效,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產生借款合同糾紛的因素

(一)經濟政策因素。

由於國家加強了對宏觀經濟的調控和對金融市場的整治力度,促使銀行等金融部門加強了收貸工作,對於已逾期仍未歸還或無法償還貸款的單位,只好訴諸法院,要求其歸還。

(二)金融部門的因素。

一是貸前審查不嚴。許多金融部門特別是信用社的信貸管理存在漏洞,放貸前不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和還貸能力,盲目將鉅額貸款投放給生產經營不景氣或經濟效益差的企業,致使大量貸款逾期無法收回,從而引發糾紛。同時有的銀行、信用社違反有關金融法規的規定,對一些到期不能償還貸款的借款人採用“以貸還貸”的轉貸方法延長還貸期限,從而導致一些確無還貸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積重難返。二是貸後監督不力。一些銀行、信用社給借款人發放貸款後,對其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監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將貸款挪作它用,有的將名義上用於生產經營的貸款用於揮霍或賭博等違法活動,致使貸款無法追回;有的借款人則鑽金融部門對貸款用途監督檢查不力的空子,採取多頭貸款的方式來吃“貸款”,使得許多貸款難以收回。三是“三款”現象突出。銀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的某些信貸人員利用職權發放“人情款、關係款、好處款”等現象較為突出,地方行政領導指定金融部門向某些嚴重虧損的企業貸款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四是擔保流於形式。許多銀行、信用社的信貸人員在發放貸款時,執行擔保制度不夠嚴格,有的甚至視擔保為兒戲,對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保證人是否具有真實的實際代償能力和擔保能力不加以嚴格審查,只要有人擔保,不論有無實際擔保能力,一般予以許可。

(三)借款人的因素。

一是隻顧自身利益,法律意識淡薄。有的借款人並非無力歸還到期貸款,而是隻顧自身利益,想方設法“拖債”、“逃債”,造成“貸款容易還款難”的局面,致使金融部門的貸款難以收回形成糾紛。二是有些企業、部門單位頻繁更換法定代表人,且許多“新官”不理“舊賬”,致使金融部門的收貸擱淺,只好訴諸於法律。三是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資不抵債。一些借款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況,虧損嚴重,根本沒有清償能力。

民事訴訟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流程執行,產生借貸合同的糾紛的因素包括借款人的因素,是隻顧自身利益,法律意識淡薄,金融部門的因素貸前審查不嚴,貸後監督不力,銀行、“人情款、關係款、好處款”等現象突出還有經濟政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