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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合同屬於無效還是可撤銷合同?

一、欺詐合同屬於無效還是可撤銷合同?

欺詐合同屬於無效還是可撤銷合同?

可以撤銷合同,受欺詐的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欺詐後一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撤銷後被欺詐的一方可以要求欺詐方賠償自己的損失。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於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可撤銷合同可以申請仲裁嗎?

如果合同中有約定仲裁條款,因合同撤銷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到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申請時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據。

合同糾紛發生後,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按照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訂立的仲裁協議,依法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要符合下列幾個條件:

1、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既是當事人授權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依據,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依據。因此,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沒有仲裁協議,而只有一方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得受理。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申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予以保護的合法權益以及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實體義務的具體內容。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其所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理由是否正確,需要由仲裁委員會進一步確定,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只要提出具體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可。

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當事人申請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必須屬於《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範圍,並且不屬於《仲裁法》第3條規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項。

欺詐合同可以認定為可撤銷合同,存在合同違約的情況,雙方協商無效之後可以申請仲裁,但是必須滿足三個必要條件。首先需要有仲裁協議,這是處理爭議的主要依據,其次要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及理由。最後要符合仲裁委員管理會的規定,在其受理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