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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改定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一、佔有改定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佔有改定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佔有改定通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為和約定佔有的債權行為形成了雙重佔有,出讓人對物的直接佔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佔有;同時又意味着完成了兩次擬製交付,基於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於債務履行的交付。

佔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一種。財產出讓人將其特定財產讓與他人,同時又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係並依此仍保留對該財產實際佔有的複合法律行為。佔有改定通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為和約定佔有的債權行為形成了雙重佔有:出讓人對物的直接佔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佔有;同時又意味着完成了兩次擬製交付:基於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於債務(如租賃)履行的交付。這一過程雖不含有實際交付內容,但卻具有物權變動和履行交付的雙重法律意義。

佔有改定取得該動產的買受人為所有權人,可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該動產,任何人不得妨害。第三人侵奪該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返還該動產。第三人損毀該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賠償,第三人妨害該動產時,可以請求妨害的預防。

二、佔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區別有什麼?

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要件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區別在於交付形式的不一樣。佔有改定,買受人與出賣人簽定合同後視為交付,由出賣人繼續佔有標的物;簡易交付,買受人佔有標的物,合同成立生效後視為交付;指示交付,出賣人在合同簽定成立生效後,指示佔有標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買受人交付。

形成雙重佔有是佔有改變的前提條件,佔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在交付形式上不一樣,佔有改定,在簽訂合同之後就可以視為交付了,但是由出賣人繼續佔有該物品的所有權;只是交付,出賣人在合同上簽字之後就生效了,物品需要由第3人直接向買受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