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效力的分居協議怎麼寫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法院判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可以准予離婚的標準之一,也有很多夫妻會在婚姻遇到危機時選擇分居作為緩衝期,以待更好思考婚姻關係、理性做出選擇。
而針對“分居”這一行為,因為分居但不離婚的期間還存在婚姻法律關係需要進行調整,許多當事人會採取簽訂分居協議的方法來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特別是歐洲國家運用的已經相當普遍,只是國內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那麼在中國的法律背景下,分居協議書的效力如何呢?如何在簽訂分居協議時保障自己的權利?分居協議書在法律上能夠起到什麼樣的作用?本文將圍繞分居協議,講解其相關問題。
一、分居協議能發生法律效力嗎?
分居協議,指的是夫妻雙方不解除婚姻關係,但是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配偶權中的同居義務以及規定其他相關權利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一般用來作為離婚前的過渡期和冷靜期,幫助當事人更理性地做出選擇。
我國民法上支持意思自治,也支持當事人基於雙方合意訂立合同,因此分居協議是可以發生效力的,當然大前提是它符合主體適格、內容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平等自願等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
分居協議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可以作為離婚時“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的證據來主張相關事實,但同時法律也對分居做了限制規定要求是“因感情不和”,因此在主張這一情形作為認定感情破裂的理由時,也需要注意證明具體的分局原因。
二、分居協議需要規定哪些內容?
首先,分居協議需要對分居的開始以及終止的期限或條件進行規定,包括在這段時間裏的生活地點、生活方式、雙方是否定期見面等涉及到雙方的配偶權的問題,也就是分居涉及到的主要內容。
其次,針對財產方面,分居協議需要對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方式、新產生的財產和歸屬和分割方式、債務的償還方式等進行約定,防止在雙方不共同生活、無法完全瞭解情況時發生財產糾紛。
最後,有子女的夫妻雙方還要對分居期間子女由誰直接撫養和監護、撫養費的支付問題以及探視權等進行約定,對分居期間的相關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不僅是在防止同居期間發生的糾紛,其實也是為之後的相關事實認定提供證據支持。
三、簽訂分居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由於分居協議的簽訂很可能是離婚的前置程序,考慮到之後進行離婚時避免訴訟時間拉長、相關財產和人身關係問題難以處理,除了對分居的具體時限、日期和方式詳細説明以外,確實後期可能會考慮離婚的,需要在分居理由中説明“感情不和”以便後期訴訟離婚的認定。
在對財產的約定中,除了對分居期間產生的財產收益和債務等進行約定之外,還需要對之前的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進行約定,在分居時雙方並不履行配偶相關的權利義務的前提下對雙方的家事代理權也需要進行約束。
在簽訂分居協議後,可以向公證處諮詢能否進行民事協議公證,由於目前我國分居協議運用的還不夠普遍,不同的公證處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無法進行公證的,可以通過尋找律師或其他見證人進行見證的方式增強其效力。
分居協議逐漸在中國得到運用是民眾法律意識逐漸增強的表現,在遇到婚姻問題時能夠冷靜地思考並通過協議來進行緩衝,不論是通向離婚還是恢復婚姻關係,這都是一種能夠幫助夫妻雙方認清自己、對方和婚姻關係的好方法。
但分居協議在我國的發展時間還很短,在運用和認定上缺乏案例和相關研究,如果您有相關的需要或者是疑惑,需要進一步的解答和諮詢,可以聯繫專業的律師幫助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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