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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過高怎麼處理

合同簽訂雙方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的義務與合同約定不相符,那麼就會承擔約定好的違約金。但是如果違約金過高,這樣應該怎麼辦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違約金過高怎麼處理

一、違約金過高的處理方法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一)、在當事人約定違約金不違反法律和產生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下,遵循其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民法典》合同編的核心,也是合同能被遵守和履行的前提條件。當事人事先就違約金事項意思表示一致,且該約定違約金比例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會產生明顯不公平時,該約定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債務人應及時履行債務,以免除或減輕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而不應以原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拖欠債權人貨款久久不還,從而造成債權人經營困難。如果對債務人這種逃避債務的行為予以支持,將助長違約者的僥倖心理,造成大量違約現象的發生,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誠信經營環境的形成。

(二)、實際損失無證據證明的情況下,違約金比率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損害賠償是指合同一方因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對方有權請求違約方對因違約所產生的損失給予賠償,它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損害賠償包括實際損害和可得利益,但都應有證據能夠證明,而且可得利益的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逾期付款糾紛中,債務人如按約定歸還貨款,從一般善良經營人的角度看,債權人因此依法可得多少可得利益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法院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逾期付款糾紛爭議的標的是金錢給付義務,與民間借貸的標的是相同的。因此,當事人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也應參照此規定,以不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為宜。這是從善良經營人的角度推算債權人因債務人按期履行付款義務時的可得最大利益,也是債務人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因其違約可能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當然,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因債務人逾期付款給其造成損失高於此規定的另當別論。至於債權人的最小可得利益,應以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以下均應支持。雙方對於違約金如無約定,損失數額又無證據證明,違約金的數額至少為銀行同期存款利率。

(三)、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民法典》規定只有在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損失時,才能要求減少。何為“過分”,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規定,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自行約定的權利,違約金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對超出部分,可不予保護。

另外,法院對當事人違約金的干預還應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經濟發達地區違約金應適當高些,以與當地高速運轉的經濟狀況相適應。

二、違約金的含義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償付給守約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根據相關的法律來看,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在一些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或幅度範圍;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願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或數額。而法學理論界又從違約金的法律後果將違約金分為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兩種。支持補償性違約金的學派認為違約金主要是為了彌補守約方受到的損失。持懲罰性觀點的學者認為,違約金主要是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約定的對違約方進行的一種懲罰。

由上文可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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