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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是什麼

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合同。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如果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單方解除的情形是為較少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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