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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設備合作協議範本是什麼?

一、場地設備合作協議範本是什麼?

場地設備合作協議範本是什麼?

1、雙方合夥宗旨;

2、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是哪些;

3、雙方合作期限;

4、雙方出資金額、方式、期限(註明: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5、因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6、入夥、退貨,出資的轉讓;

7、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力;

8、禁止行為有哪些;

9、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0、糾紛的解決方式;

11、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13、協議書正本一般四分,合夥雙方各執一份,在檔案處各備份一份。

二、簽訂合作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合夥合同概述

從廣義上講,合夥包括個人合夥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夥。

1.合夥合同的概念

所謂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是指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即合夥合同),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是以合夥人訂立的合夥合同為基礎的。

所謂合夥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合同。

2.合夥合同的特徵

合夥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徵:

(1)合夥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人。

(2)合夥合同是以經營共同營利性事業為目的的合同。合夥合同的目的在於實現合夥人經營共同事業,因此合夥合同並非為交易合同。合夥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經濟目的,才能成立合夥。這與一般合同中各方當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經濟目的正相反不同。對於合夥人所經營的共同事業的性質,只能為營利性的,不是非營利性的。合夥人經營的共同事業必須為共同的,即該事業關係合夥人全體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説,事業的成敗,對於任一個合夥人都有利害關係。若當事人所經營的事業僅由一人享受共同經濟利益,則不屬於合夥。

(3)合夥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在合夥合同中,各個合夥人均負有出資的義務,而且各合夥人的出資義務互有對價關係,所以合夥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合夥合同既為雙務合同,法律有關雙務合同的規定自應對合夥合同也適用。合夥合同雖為雙務有償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以共同經營的事業為對象,具有平行性。這與一般合同所生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對應性有所不同。

(4)合夥合同為諾成合同。合夥合同一經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並不以當事人的實際出資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夥合同屬於諾成合同。

(5)合夥具有團體性。合夥合同在性質上屬於合同的一種。但因合夥合同而形成的合夥人團體(即合夥企業)卻具有一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地位。例如,合夥企業可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訂立合同;也可以與他人聯營,共同經營某項事業。同時,合夥財產在某種意義上也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至於合夥事務的執行,則採取多數決定原則。合夥有入夥、退夥、解散等制度。

(二)合夥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1.合夥合同的訂立

(1)訂立合夥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訂立合夥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①合夥人的主體資格必須合法。參加合夥的各個人都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人,另外,根據《合夥法》第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這裏所説的“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在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等等。

②合夥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形式。根據《合夥法》第三條有關規定,合夥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③在合夥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夥企業。根據《合夥法》第五條規定,合夥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上述字樣,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專用。合夥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稱的公司,因此,也就無權對其成立的合夥企業適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的名稱。

④合夥合同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據《合夥法》第三條和第十四條有關規定,合夥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未經合夥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夥協議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夥合同是諾成合同,因而在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合夥合同的當事人雖約定共同出資,但出資不以於合夥合同成立時的現實履行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夥合同的成立與合夥(企業)的成立是有一定區別的。合夥合同雖成立,但合夥並不一定就成立。根據《合夥法》規定,合夥企業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始可成立。所以,合夥合同先於合夥而成立。但若合夥不能成立,合夥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2.合夥合同的條款

根據《合夥法》規定,合夥合同主要應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10)違約責任。

(11)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10)違約責任。

(11)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綜上所述,在起草場地設備合作協議的時候,首先應該明確合作雙方的身份信息,其次再對出資以及合作的範圍進行詳細的闡述,最後再在結尾處規定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確定無誤再簽字。同時還需要注意,簽訂協議的時候還應注意協議的細節,避免不必要的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