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貸款沒收到錢合同生效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如果是自然人借款的,錢沒到賬的情況下,合同是未生效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一般來説,借款人與出借人都會寫借條,或簽訂借款合同,那麼當借款人不還錢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出借人應該到借款人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進行起訴。
所謂“住所地”,一般是借款人的户籍地,或者經常居住滿一年的地方。而“合同履行地”,通常是雙方交錢的地方。
但在實踐中,出借人要起訴借款人的,往往都會被要求到借款人住所地法院起訴。
這給借款人追債索償帶來了極大困難,尤其是雙方離得遠,跑過去起訴索償的車馬費,可能都比借款高了。
事實上,就借貸雙方雙方而言,滿足條件的,是可以在當地法院起訴索償的。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當按照合同約定或交易習慣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時,應當將“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確定為合同履行地法院進行管轄。
那麼當雙方當事人在涉案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時人在涉案借款及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應當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如果是自然人借款的,錢沒到賬的情況下,合同是未生效的。進行借貸活動的時候,要簽訂借貸合同的,合同要載明借款的數額、借款用途等內容,出借人不得用出借款式作為利息預先扣除,此時我們都是要注意保護好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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