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合同法規2.18W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行紀合同中,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的人是行紀人。行紀人在我國過去又稱“牙行”、“經紀人”。行紀是一種營業。若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慾從事行紀業,必須依法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在行紀合同中,給付行紀人報酬的另一方民事主體稱為委託人。
行紀合同在我國大陸被稱為“信託合同”,行紀人被稱為“信託商店”或者“委託行”。但這種信託合同與英美法系中的信託制度雖字眼相似,其實迥然不同;信託合同實系行紀合同,屬債法範疇,而信託制度則屬物權法的範疇;信託合同只含雙方當事人(行紀人和委託人),信託制度則含有三方當事人(信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信託合同以行紀人代委託人買賣動產等財產為主旨,而信託制度則以受託人經營管理受託的財產為主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一十四條
【定義】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在我國大陸被稱為“信託合同”,行紀人被稱為“信託商店”或者“委託行”。但這種信託合同與英美法系中的信託制度雖字眼相似,其實迥然不同;信託合同實系行紀合同,屬債法範疇,而信託制度則屬物權法的範疇;信託合同只含雙方當事人(行紀人和委託人),信託制度則含有三方當事人(信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信託合同以行紀人代委託人買賣動產等財產為主旨,而信託制度則以受託人經營管理受託的財產為主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一十四條
【定義】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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