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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

招標投標其實就是一種合同簽訂的方式,因此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些企業在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時候,會分不清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整個招標投標活動在不同的階段時,招標方和投標方將負有不同的法律責任。接下來本站小編分析一下招標投標在不同階段與要約和承諾的關係。

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

一、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公告”和“招標邀請”是一個“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引誘的不是一個,而是不少於三個,所以應廣而告之.要約邀請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你不想向我發出要約,可以不參加這個活動,如果你有興趣,可以按照我要約邀請中的規定(這裏使用“規定”這個詞而不是“協商”,還不是因為現在是買方市場)來了解如果參加,還需要多知道那些內容。

二、編制和發售招標文件

編制、發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對項目情況進行詳細闡述,並初步規定(這裏又是規定,不是協商)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使發出要約的人瞭解更多的項目情況。

三、遞交投標文件

遞交投標文件、開標.其實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才是比較重要的環節,因為要約人的所有法律責任在這一時刻成立,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包括投標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應在這一時刻之前),即要約成立。

四、評標、推薦和確定中標人

從眾多發出要約的人中選出最優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

五、發出中標通知書

發出中標通知書,即承諾成立.《招標投標法》中規定是由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這是《民法典》(2021.1.1生效)合同編中規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問題,所以以招標代理機構名義發出中標通知書,總歸不符合法律規定,有些篡權的味道.中標通知書是承諾人的第一承諾,是確定合同主體的第一個正式文件,可不能兒戲.如果中標人收到的中標通知書是代理機構名義發出的,那麼一旦發生問題,招標人可以否認其合法性,到時約定俗成的東西,就沒有法律依據了,官司難打.雖然一般不會發生,但合同主體還是清楚點比較好,也是投標人的權利。

小編根據《民法典》合同編中相關規定分析了一下它們之間的關係,對於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其實是我們習慣的叫做要約邀請。招標人發出招標公告不是法律行為,在發出中標通知後,承諾成立,即要負法律責任。如果對招標的要約和要約邀請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

標籤:要約 公告 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