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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銀行建立的借貸合同是無償的嗎?

一、與銀行建立的借貸合同是無償的嗎?

與銀行建立的借貸合同是無償的嗎?

與銀行建立的借貸合同並不是無償的,而是需要在貸款的期間內支付利息,同時還需要承諾在限定的期限之後就支付完所貸款的金額,否則就會對自己的信用造成影響,若是被不慎拉入了信用的黑名單,日後再想借貸是很難的。

二、無償借款合同有哪些權利義務

無償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單務合同,因此,當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之後,出借人不負有其他任何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借貸合同在標的物為非金錢的消費物時,出借人還要負擔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同。出借人須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之後,借款合同才成立,所以他不負擔合同義務。在無償借款合同中,合同的義務主要是借款人的義務。在無償民間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負但支付利息的義務,但仍負有依約定的時間返還借款的義務,借款人不得違反此種義務;但如借款人返還借款遲延時,出租出借人可否向其主張利息支付,應依什麼標準請求支付?《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在當事人並未約定違約金,而無償借款合同又不存在原告的約定利息時,逾期利息如何計算?有人認為出借人可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限。有人認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儲蓄利率的上限計算,我們認為這們對出借人不公平。因為出借人在此時同樣為貸款人,而非存款人,銀行的利率一般説來存款利率是要比貸款利率低得多的,出借人本來為貸款人卻讓他不能依貸款利率取得利息,顯然有失公平。

此外,無償民間借款合同一般來説也不特別注重約定期限,在當事人未約定期限或約定期限無法確認時,出借人應當有權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還款,借款人當然也可以隨時返還。再者,無償民間借款合同一般會有關於借款用途的約定,如有明確約定的用途,則應依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人未依約定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其提前還款或解除合同。如無明確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與有償合同作同樣的解釋。

三、借款合同當事人有什麼義務

(一)出借人的權利義務

貸款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不得利用優勢地位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貸款人不得將借款人的營業祕密泄露於第三方;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貸款人的權利主要有:

(1)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

(2)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義務

1、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對借款有約定用途的,借款人須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當借款為無償時,借款人須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當借款為有償時,借款人除須歸還借款本金外,還必須按約定支付利息。

不管是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的借貸合同,還是與自己的親屬等建立的債務關係,為了使得日後在發生經濟困難的情形時,可以比較容易的獲得資金,此時是一定需要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的,否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