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融資居間合同掩蓋利息的糾紛應該如何解決?
一、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規定,居間系報告訂約機會或為他人訂約充當媒介,居間合同是一方促成另一方訂立合同的契約。在諮詢公司與借款人簽訂居間合同之前,借款人已經就該筆借款與出借人之間達成了借貸協議。因此,借款人的借款事宜並不需要諮詢公司提供中介服務,諮詢公司以此筆借貸所謂居間人的身份,每月按照借款金額的6%從借款之日起直至被告還款日止收取被告高額的居間服務費,甚至超過出借人出借款項所獲得的收益即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明顯有悖常理。因此,雙方的居間服務費的約定是為規避法律對借款利率的強制性規定而設計的,名為居間,實為借貸,屬違法擷取高額借貸利息的一種形式,該約定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無效合同。
二、法院的主張。
借貸雙方既約定利息,又約定中介費、管理費等,出借人可以同時主張,但總額應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限。如中介方與出借方在名義上分屬兩個主體,出借方根據與中介方的協議主張代收中介費的,法院應駁回該項訴訟請求,告知中介費應由中介方另行起訴主張。
三、借融資居間合同掩蓋利息實為高利貸。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民間借貸中,過高的利息而產生的高利貸活動不可避免地會引發一定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司法解釋以及法院的司法實踐活動都對高利貸進行了相應的調整。為了避免被認定為高利貸,實踐中出現了通過第三人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以“居間”的名義收取居間費用,從而達到收取更高額利息的情況。顯然,居間與借貸是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原則上民間借貸案件中居間的問題應當另案解決。
名為居間,實為借貸,據以收取高額借貸利息的隱藏行為,並進一步確認該隱藏行為因利息過高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又稱之為隱匿行為、偽裝行為。從表現形式而言,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既可以是單方的虛假行為,也可以是雙方通謀的虛假行為,該種行為就其外表看來是合法的,且當事人主觀上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所隱匿的行為與外表行為不一致,也就是説當事人所要達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過失造成的非法結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其無效並不因為該“掩蓋”行為無效,而是被掩蓋的非法目的造成了合同的無效。
近年來,受整體經濟形式影響以及融資難度的上升,導致融資渠道大量的從銀行轉為民間經濟,民間借貸總量不斷上升,高利貸現象屢禁不止。為了規避法律中對於高利息的強制約束,提供借款的機構和個人各顯神通。出借人通過第三人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以“居間”的名義收取居間費用的合法形式,從而達到收取更高額利息的非法目的,最終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着實是司法實踐應運社會發展的新判例。
從上文可知,利用融資居間合同掩蓋利息這一行為名為居間,實為高額借貸,最終將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所以大家遭遇到這種利用居間協議變相地收取高額利潤的事情,一定要諮詢相關的專業律師,同時要走法律途徑,這對打擊此類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發展穩定有重要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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