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屬於要式合同嗎?
一、什麼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二、要式合同類別
1、不動產合同
第一種是不動產合同。關於不動產的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採用書面形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是,登記並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2、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
第二種是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特殊動產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如汽車、飛機等,雖然屬於動產的範疇,但是又通常作為不動產來對待,在涉
及上述財產的轉讓、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涉外合同
第三種是有關標的額較大,又不能即時清結的涉外合同。依據中國三個涉外企業法的規定,訂立涉外企業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此外,中國法人、公民與國外的法人、公民訂立的各種合同。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三、自然人借款屬於要式合同嗎?
要式法律行為是指必須履行某種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它的內容包括行為人行為的合法性和成立條件的必要性。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我國法律對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並沒有特別的規定,而是給予了靈活的“但”字條款。由此可知,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是要式法律行為。
通過以上小編針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屬於要式合同所作出的詳細回答,相信大家已經很清楚的明白了,像我們平常人在生活之中所發出的借款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約定,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那麼他就不屬於是要式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韶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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