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成立法院怎麼判
一、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成立法院怎麼判
同成立時間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説明合同尚未解除,依然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來説,會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在勞動合同中,還需要公司承擔支付補償金的責任。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成立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合同的不成立還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三、合同的成立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合同成立”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後期有法律糾紛的情況下,可以當做法律證據和賠償的依據,如果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那麼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簽訂合同的情況下,一定要按照法定的條件進行簽訂,否則後期會有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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